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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作業 ( 結婚習俗 )

結婚習俗

辦理結婚登記作業結婚後十五日內,當事人之一,需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婚姻登記,逾期則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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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證件:

* 結婚證書二份。〔注意證書上結婚日期、結婚場所、男方主婚人、女方主婚人、證婚人(二人)、結婚人新郎、新娘)之簽名蓋章處是否已填寫蓋章〕

* 夫妻兩人之印章、身份證、相片。(換發新身分證用)

* 戶口名簿。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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